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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人社函[2015]2109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10    来源:   阅读次数:929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

    粤人社函[2015]2109号         2015-8-31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5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通知》,进一步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要性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系列政策落实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新常态,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落实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优化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强化基金管理,实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的目标。

      二、科学测算,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标准

      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结余情况,以及《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双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认真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促进统筹地区基金结存合理适度。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应当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缴费比例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测算后提出,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备案。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在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合理区间的,可以不进行费率调整。

      三、强化管理,维护生育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确保生育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增强生育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全面分析当前基金情况以及未来影响基金收支的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速、本地生育发生率、生育医疗费用增长率、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生育保险安全可持续运行。

      四、加大宣传,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调动企业参保积极性。各地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宣传工作,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广大职工宣讲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重大意义,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全力做好生育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引导用人单位积极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协调,确保按时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落实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措施,周密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贯彻实施,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各地应于9月20日前将费率、基金及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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